ver. 18.2.19(v2)

商家服务使用条款和细则(简称"商家服务条款")


下文所载的条款和细则适用于使用由Openrice Group Inc.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为“本公司”,而因应相关内文需要或许可, “本公司”可指Openrice Group Inc. 和/或其子公司和/或其附属公司) 所提供的商家服务系统(“系统”)和/或任何服务,并签署本公司的任何合同、报价、注册表格或服务订购表格(个别或统称为“服务订单”)或接受任何免费试用优惠的一方(“商家”) 以使用系统的任何功能和/或任何相关服务。商家使用系统上传的相关信息将在Openrice.com 和/或其子域(个别或统称为“网站”),开饭喇流动应用程式和/或流动网络(个别或统称为“应用程式”),和/或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媒体平台(个别或统称为“平台”)(网站、应用程式和平台以下个别或统称为“渠道”)或包括于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 ) 上发布,用以提供营销材料、优惠、餐饮劵、座位预订、线上排队、电子餐牌、招聘广告和/或任何其他服务予渠道的一般用户(“用户”)或第三方平台的用户使用和/或浏览。本公司保留不时修订商家服务条款的权利,而将修订后的版本发布到渠道上。一旦发布在渠道上,修订后的商家服务条款会立即生效。在修订商家服务条款后,商家继续使用渠道即表示商家接受已修订的商家服务条款。

本公司提供给商家非独家、可撤销、不可转授和不可转让的使用权使用系统任何功能的软件程式、功能、处理和技术,和本公司提供与系统有关的服务和材料统称为“商家服务”。

通過使用任何商家服務及/或系統的任何功能,商家確認並同意受本文所載的商家服務條款,條款和細則私隱政策 本公司與商家之間已簽訂的任何服務訂單(如有)的條款和細則所約束 (以下統稱為 “協議”)。若上述文件的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其優先順序如下:(i)服務訂單的條款和細則; (ii) 私隱政策; (iii) 商家服務條款; 和(iv) 條款和細則。

本公司可能通过系统为商家提供附加功能(“附加方案”)。任何附加方案的使用也将受此协议(特别是商家服务条款)所约束,而本公司并可能要求商家同意将有关附加方案之特定条款纳入协议内。

商家和由商家指定的餐厅或商店(“参与餐厅” 或“参与餐厅/商店”)使用系统任何功能及任何服务订单内指定的商家服务之权利是非独家的、可撤销的、不可转授的和不可转让的,服务期限依据服务订单内所规定的服务期限生效日开始直至在服务订单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终止,或直至服务期期间其中一方按照服务订单或本商家服务条款之有关条款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服务期限”)。在商家没有签署任何服务订单下而获得系统的任何功能免费试用的情况下,服务期限将由本公司全权决定。

  1. 商家服务
    1. 本公司提供的商家服务只限商家及参与餐厅/商店在服务期限内使用。
    2. 商家承诺并促使每一间参与餐厅/商店(包括商家授权使用系统的任何工作人士(”授权使用者”)、其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统称“关联人士”)) 须遵守协议上的条款。商家须就参与餐厅/商店或关联人士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和细则而负全责。
    3.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全权决定随时替换、删除、修改、添加或升级系统的全部或部分元件,而不必通知商家;商家在以下情况无权拒绝上述本公司系统元件的替换、删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级:
      1. 本公司已合理地通知商家上述改变可能影响系统之正常运作;及
      2. 这些替换、删除、修改、添加及/或升级不会令系统的相关元件丧失在商家服务开始时的标准特性和功能。
    4. 本公司将会尽力维持本身设施有足够的容量使其能:
      1. 让参与餐厅/商店可使用及登入系统;和
      2. 让渠道用户可使用及登入渠道。
    5. 本公司可在任何时间自行决定:
      1. 实施预先安排及非预先安排的系统和渠道维护; 和
      2. 储存本公司为商家搜集和维护的资料(简称“资料库”)。
  2. 商家设施
    1. 商家必须负责提供为其及其参与餐厅/商店就使用任何商家服务和/或系统所需的内部设施配置(包括但不限于终端机、流动装置、软件、数据机、互联网连接、电子通讯设施和硬件)(以下统称为“使用设施”)负责。                     
    2. 本公司概不负责商家使用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问题,也不负责商家使用设施的维护事宜。
  3. 商家的保证、一般义务和责任
    1. 商家保证并承诺(i)它有独立的法律身份,并根据其注册所在地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及拥有良好的信誉; (ii)它和参与餐厅/商店在它们经营业务的所有司法管辖区内适当地注册并已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和法规获得相关牌照(包括但不限于酒牌),以提供渠道上显示和/或提供给用户的产品和服务; (iii)它具有执行和履行本协议并执行下文规定的交易及其义务的企业能力、权力和法定权利; (iv)本协议的缔结不会与其任何公司文件或宪法文件冲突,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v)在其认知下,没有受到任何正等候或知情的诉讼或调查的威胁或影响,因这将被合理地预期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及(vi)商家及其关联人士向本公司提供或随系统上传的任何材料,以及商家和参与餐厅/商店销售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和(vii)授权使用者同意本公司根据私隐政策使用其由商家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电邮及/或电话号码。
    2. 如商家得知任何行为或事件将导致上述第3.1条所述的商家保证或承诺中有任何错误,商家须及时通知本公司。
    3. 商家保证只有在协议中阐明的授权使用者经适当培训后,并按照本公司在服务期限内不时提供的服务指引才可使用系统。
    4. 商家须维持并促使所有关联人士必须保持登入系统的用户名称(“该用户名称”)和密码 (“该密码”)之机密性。
    5. 商家全权负责任何使用该用户名称和该密码所进行的行动和交易。
    6. 商家必须把参与餐厅/商店及服务订单中阐明的公司管理员之详细资料的任何变动及时按协议所述之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7. 商家及其参与餐厅/商店应全面遵守《商品说明条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 及其他适用法律,以确保本系统上传的资料/内容属真实、合法、有效、最新、准确和不误导及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权利。
    8. 商家和其参与餐厅/商店应根据协议的条款提供和履行其服务/产品条款及/或任何优惠券及/或餐饮劵的条款(定义见第6.1条)(如适用),上载到系统在渠道上发布,并且商家须对相关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风险。
    9. 商家须对任何参与餐厅/商店和兑换点(定义见第6.1条)有关使用任何优惠、出售和兑换优惠券或餐饮券(定义见第6.1条)负责,包括但不限于:
      1. 任何参与餐厅/商店和/或兑换点未能兑现任何优惠券或餐饮券;
      2. 在任何优惠券或餐饮券上施加任何条款和细则,包括质量、安全性、可用性或参与餐厅及/或兑换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的任何方面,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10. 商家不得在系统上上传或提交任何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例如销售任何潜在危险的食品、烟草制品或任何适用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之相关内容。
    11.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权在任何频道上发布之前,将本系统提供的任何优惠券、餐饮券和材料的内容预先筛选和批准,并对在系统和/或渠道上违反条款和细则的任何条款或协议或适用法律或规例之任何资料进行预先筛选、拒绝或删除。
    12. 商家应当把本公司系统之任何故障、错误和缺陷及时告知本公司。一旦商家发现系统的任何错误,商家需向本公司提供其要求的输出资讯清单以及其它资料,以让本公司复制此等故障、错误和缺陷出现时的类似状况。
    13. 商家应当维持内部程序,有助于重建任何丢失或改动的资料档、数据或电脑软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商家同意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就任何资料档、数据或电脑程式丢失和损坏而负责。
    14. (i)本公司可能会不时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本协议适用的条款把用户的个人资料,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及/或电话号码(“个人资料”)提供给商家(根据商家已认购的商家服务),以便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为用户处理订座安排、遥距排队、安排和提供由商家或参与餐厅/商店通过渠道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联络已对招聘广告(如下文第10条所定义)作出回应的用户,以评估求职者(如下文第10条所定义)的适合性; 和/或提供内部作业务运作分析以致力为这些个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ii) 商家和其参与餐厅/商店需于任何时间根据适用法律妥善保护通过系统或商家收集的所有个人资料,并完全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的规定及在商家或其参与餐厅/商店所在地的相类似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商家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个人资料得到保护,防止误用,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进入,修改或披露,并确保只限有需要知情的商家和参与餐厅/商店的员工才可查阅该个人资料,并务必谨慎保密,及只可为上述目的而使用。
    15. 除非获得个别个人资料当事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商家不得及必须促使其参与餐厅/商店、其关联人士及任何相关的他方不可把任何个人资料用于除上述第3.14条以外(尤其是是用作任何直接促销用途)的目的。
    16. 商家必须确保持有及更新其参与餐厅所有有效的业务营运执照和许可证以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在准备、出售和提供任何食品和/或饮料都严格地遵守餐厅营业所需的食品准备、卫生和安全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17. 商家同意本公司可披露或公布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及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提供的其它相关而没有保密性质的资讯用以推广商家服务。
    18. 商家同意将尽其所能在参与餐厅/商店展示由本公司提供的展示卡、单张、贴纸等宣传资料,让参与餐厅/商店使用以推广商家服务。
    19. 未经本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商家不得把商家服务出售或转让、分包或企图转售或转让或分包商家服务予任何第三方。
    20. 商家不得改变、复制、调整、分发、发布、代码反向工程、编译或尝试创造源自系统的任何来源代码。
    21. 商家应支付、赔偿并使本公司免于因本公司提供任何服务予商家,而并非基于本公司的收入所产生之任何销售税、使用税、消费税、进口税或出口税、增值税或类似税项或关税,以及任何其他税项或关税。根据商家与本公司签订的任何服务订单,商家支付的此类税项、费用和关税不应视为本公司应付款项的一部分,或予以扣除或抵销。
  4. 适用于使用订座功能的商家
    1. 商家应确保通过系统提供的参与餐厅的座位数量是有效和最新的。
    2. 商家应兑现通过渠道进行的所有订座,并诚实和准确地报告并通过系统及时提交预约的实际出席人数。如果发现商家任何不诚实的行为,例如操纵参与餐厅的出席记录和就座顾客人数,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任何或全部商家服务及/或终止协议,但不得损害本公司可用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3. 商家无权要求退还根据服务订单条款下已缴付的费用,并且如因违反本条款第4条的情况下,应立即支付任何余额以终止协议。
  5. 适用于要求用户通过订座系统使用信用卡预留按金订座的商家(“按金收取服务”)
    1. 商家必须清楚列明每位用膳人士所需缴付的指定按金("按金")以预留座位。
    2. 订座人士需提供其信用卡 ("信用卡") 资料,如持卡人姓名、卡号及信用卡到期日,以确保订座。
    3. 如顾客缺席(用膳人数少于订座人数不会被视作缺席) 或在商家指定期限之后取消或更改订座的情况下(亦被视作"缺席"),本公司才会从信用卡内扣取按金(“收取按金”)。
    4. 商家必须于预订用膳日后的2天内通过订座系统("通知")通报有关缺席情况,其后系统便会自动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以通知订座人士扣取之金额,否则该订座将视为已履行而本公司将不会扣取任何按金。
    5. 如有任何缺席,而订座人士没有就此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于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天内从信用卡内扣取按金。
    6. 订座人士可于收到电子邮件后5 个工作天内透过电子邮件向本公司发送书面声明,以提交有效证明作出上诉(“上诉”),本公司在收到上诉申请后3个工作天内与商家商议,并决定会否收取按金及采取双方确定的行动。就上诉而言,本公司可以视乎情况进行调查,因此商家应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而本公司对上诉有最终决定权。
    7. 从已过数的按金中扣除于协议内阐明及规定的按金手续费后,本公司将于下一个月月底前以支票形式或以本公司和商家确定的其它方式支付按金的余额给商家。
    8. 本公司不会就收取或未能成功收取订座人士按金所引致的任何成本、损失、索赔、损害、要求或诉讼, 或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任何他方的伤害而承担任何责任。
  6. 适用于使用餐饮劵交易功能的商家
    1. 餐饮劵交易服务功能允许商家向渠道用户和第三方平台用户(如有)销售餐饮劵(定义见下文) ,透过由供应商(定义见下文第10.1条)在渠道和第三方平台(如有)运作的付款处理服务(“餐饮劵交易服务”),接受信用卡、扣账卡和其他支付方式付款(“付款”)。餐饮劵(“餐饮劵”)可让餐饮劵持有人通过应用程式或经本公司授权发布餐饮劵的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在商家指定的参与餐厅/商店内(“兑换点” )按照餐饮劵条款(定义见下文第6.2条)兑换服务和/或产品。
    2. 商家应确保通过系统提供的餐饮劵的使用条款和细则(“餐饮劵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价格、折扣后价格、使用条款、有效期限、使用餐饮劵进行兑换的服务和/或产品的详细描述等都是真实的、有效的、最新的、准确的和不具有误导性的,商家或参与餐厅/商店须根据餐饮劵上的条款向餐饮劵持有人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商家同意全面承担和保障开饭喇、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合伙人、代表、股东和佣工免受因商家违反本第6.2条所造成的任何索赔、诉讼、要求、责任、损失、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
    3. 商家在系统上提交和建立的餐饮劵资讯,在渠道或在第三方平台上显示之前须经本公司审批。
    4. 所有付款均由供应商和已购买餐饮劵用户的相关付款银行处理。如果供应商或付款银行因任何原因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付款,本公司概不负责。
    5. 商家和/或兑换点须根据餐饮劵条款和本协议的条款向餐饮劵持有人独自负责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并处理任何索偿或任何因使用餐饮劵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6. 当餐饮劵交易服务之协议终止时(“终止”),商家、兑换点、本公司和买方就协议终止前已缴付的餐饮劵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直至上述各方完成履行有关的义务止。
  7. 适用于使用线上排队功能的商家
    1. 参与餐厅必须正确和准确地通过系统设定排队票类型(最多5种类型),并兑现通过任何渠道或连接到系统的取票机已发行的所有线上排队票(“排队票”)。
    2. 倘若渠道用户与参与餐厅之间因使用任何排队票而对座位安排有任何争议,参与餐厅须直接和友善地与该用户解决争议。为免存疑,本公司不会参与解决任何此类纠纷。
  8. 适用于使用排队取票机系统/电子萤幕显示屏功能的商家
    1. 任何使用取票机系统和电子萤幕显示屏系统时所必需的硬件(“硬件”)、硬件的安装和维护,将独立由本公司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提供和处理。因此,商家或须与服务供应商就硬件订立独立的协议,而上述服务的风险和成本由商家自行承担。
    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商家、参与餐厅及就服务供应商的任何服务表现或由任何硬件故障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索赔、需求或行动(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特殊的、经济上的或衍生性损失或损害,或收益、利润、商誉、议价能力的损失或机会、数据丢失或损坏或预期储蓄的损失)概不负责。
  9. 适用于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支付处理服务或任何当面支付功能、网上支付功能、当面支付 (集成商)功能或网上支付(集成商)功能的商家
    1. 通过进入或使用系统的当面支付功能或网上支付功能,商家确认他/她/它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商家服务条款”(特别是支付服务条款(或不时由本公司修改)),并同意受其约束。
    2. 通过进入或使用系统的当面支付(集成商)功能或网上支付(集成商)功能,商家确认他/她/它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商家服务条款”(特别是支付(集成商) 服务条款(或不时由本公司修改)),并同意受其约束。
    3. 对于使用任何渠道处理任何付款,商家同意并确认: -
      1. 本公司使用第三方支付处理服务供应商(“支付供应商”)处理付款,管理扣帐卡、信用卡和任何电子钱包的资料。用户的信用卡、扣帐卡或电子钱包的资料将与支付供应商一起储存,并不会提供给本公司、商家或参与餐厅/商店;
      2. 本公司保留以下权利:(i)暂停、限制或终止商家通过系统/渠道使用任何支付处理服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金收取服务,餐饮劵交易服务或支付服务,( ii)拒绝处理任何付款,(iii)撤销任何通过系统/渠道处理的付款,(iv)保留通过系统和/或渠道处理的任何付款; 和/或(v)联系相关用户以验证任何支付处理的交易。如情况许可,本公司可能向商家提供任何行使此类权利的预先通知。但是,如果遇到例如安全威胁、可疑不正常交易或非法活动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任何上述的行动,则不会提前通知;
      3. 商家须承担就任何未经授权的付款而此类未经授权的付款是经由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引起或通过系统处理的任何交易所招致的,任何有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4. 因应本公司要求调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或可疑的未经授权的付款; 或如相关用户就付款提出任何争议,商家应遵守以下的要求:
        1. 商家应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天内向本公司提供交易证据(“交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付款有关的产品的名称和价格,以及产品已正确交付或呈现给相关用户的相关证据和交易的收据/记录;
        2. 倘若(a)本公司未收到交易证据,或(b)本公司认为交易证据不充分,或(c)商家接受任何退款,或(d)仲裁或仲裁前的结果不利于商家,该有问题的金额将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额(定义见服务订单中)中扣除; 或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就有问题的交易结算的金额。
  10. 适用于使用职位刊登功能的商家(“职位刊登服务”)
    1. 商家只能为其业务或其参与餐厅/商店的业务上传或发布招聘广告或提供资料予本公司编写招聘广告,而每个招聘广告只限于一个职位。刊登在渠道上的招聘广告在下文中将被称为“招聘广告”。
    2. 商家應保證並確保:
      1. 其招聘广告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雇佣条例” 、“残疾歧视条例”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性别歧视条例”或“种族歧视条例” ;
      2. 招聘广告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不误导的和准确的;
      3. 招聘广告只限推广真实的职位空缺;
      4. 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任何规范和要求需与技能、知识、资格和工作经验相关,而不具有歧视性; 和
      5. 在商家使用职位刊登服务的过程中,或商家经由使用职位刊登服务而获得的所有信息或数据仅可用作招聘和评估回覆其招聘广告的用户是否适合(“求职者”) ;和
      6. 除了与其求职申请有关外,不得对任何求职者作出回应。
    3. 如商家违反商家服务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本公司有权终止职位刊登服务,自行决定删除或修改渠道上刊登的招聘广告而不予以商家赔偿或追索权,也不会另行通知。
    4. 招聘广告将根据相关服务订单条款的期限在渠道上刊登,除了免费试用邀请(期限由本公司确定)之外,或除非本公司根据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删除,暂停或终止招聘广告。
    5. 商家同意本公司:
      1. 不会对任何招聘广告的内容或任何用户提供的任何信息负责;
      2. 不保证招聘广告的传送或任何招聘广告提供的任何信息之接收;
      3. 对商家与求职者之间的沟通或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4. 不核实对招聘广告作出回应的任何求职者的身份; 和
      5. 不保证求职者的资格或对任何招聘广告有兴趣。
    6. 商家同意本公司可以代表商家向任何用户发送招聘广告,并或会通知求职者其申请已被商家审阅。
    7. 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权在事先向商家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在免费试用期(如有)后向商家收取提供职位刊登服务的费用和/或修改费用。
  11. 适用于使用外卖自取功能的商家(“外卖自取服务”)
    1. 本系统的外卖自取功能提供已经与本公司签约的商家在渠道上列出和销售食品和/或饮料(“食品”),以收取由渠道用户和/或第三方平台用户(如有,由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提交的网上订单(“外卖订单”); 并通过渠道向购买者收取相关的款项(“相关付款”)。
    2. 商家同意会遵守本公司提供的外卖自取服务使用指引。
    3. 当商家使用外卖自取服务,即表示商家同意受商家服务条款约束,任何相关付款的处理均受支付服务条款 的适用条款所约束。
    4. 倘若支付供应商 (定义见商家服务条款的第9.3条条款) 或商家的任何处理付款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或未能处理或接受任何相关交易付款,本公司不会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5. 倘若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所提供/销售的食品而导致任何争议,而此争议是由于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定义见商家服务条款) 引起的,商家需承担由争议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6. 根据本公司要求为调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任何购买者提出的争议或投诉,商家需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天内提交已经履行有关外卖订单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证据”)。若本公司未能在限期日内收到证据,或本公司认为证据不充分,本公司将保留其权利以扣留相关的结算额(定义见服务订单中),或在适当的情况下,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额中扣除有关交易的金额,以赔偿给相关的购买者; 或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将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就有问题的交易结算的金额。
    7. 当本公司与商家就使用外卖自取服务所签订的协议终止时(“终止”),商家、相关的参与餐厅/商店、本公司和购买者需要就在终止日前对已付款的食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直至上述各方的责任完全履行为止。
    8. 除了向购买者履行在服务订单中所述规定的义务外,商家还应确保(a)提供或出售的食品与商家透过其他任何渠道当中最有利和最优惠的销售条款相若; 及(b)商家向购买者提供的每项食品的质量和数量需与商家及相关的参与餐厅/商店向任何其他客户提供的质量和数量水平是相同的。如商家不遵守本第11.8条条款的规定,商家将须要立即向受影响的购买者退回适当的款项以作出赔偿。
    9. 商家须就任何外卖订单的任何履行、不履行或其他错误或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2. 适用于使用手机点餐功能的商家(“手机点餐服务”)
    1. 本系统提供的手机点餐功能已经与本公司签约的商家在渠道上列出和销售食品和/或饮料(“食品”),以收取由渠道用户和/或第三方平台用户(如有,由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提交的手机点餐订单(“手机点餐订单”); 并通过渠道向购买者收取相关的款项(“相关付款”)。
    2. 商家同意会遵守本公司提供的手机点餐服务使用指引。
    3. 当商家使用手机点餐服务,即表示商家同意受商家服务条款约束,任何相关付款的处理均受支付服务条款 的适用条款所约束。
    4. 倘若支付供应商 (定义见商家服务条款的第9.3条条款) 或商家的任何处理付款方式因任何原因拒绝或未能处理或接受任何相关交易付款,本公司不会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5. 倘若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所提供/销售的食品而导致任何争议,而此争议是由於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定义见商家服务条款) 引起的,商家需承担由争议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6. 根据本公司要求为调查任何可疑不正常交易,任何购买者提出的争议或投诉,商家需在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天内提交已经履行有关手机点餐订单的相关资料和文件(“证据”)。若本公司未能在限期日内收到证据,或本公司认为证据不充分,本公司将保留其权利以扣留相关的结算额(定义见服务订单中),或在适当的情况下,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额中扣除有关交易的金额,以赔偿给相关的购买者; 或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商家将向本公司支付相当於本公司在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就有问题的交易结算的金额。
    7. 当本公司与商家就使用自助点餐服务所签订的协议终止时(“终止”),商家丶相关的参与餐厅/商店丶本公司和购买者需要就在终止日前对已付款的食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直至上述各方的责任完全履行为止。
    8. 除了向购买者履行在服务订单中所述规定的义务外,商家还应确保(a)提供或出售的食品与商家透过其他任何渠道当中最有利和最优惠的销售条款相若; 及 (b)商家向购买者提供的每项食品的质量和数量需与商家及相关的参与餐厅/商店向任何其他客户提供的质量和数量水平是相同的。如商家不遵守本第12.8条条款的规定,商家将须要立即向受影响的购买者退还适当的款项以作出赔偿。
    9. 商家须就任何手机点餐订单的任何履行丶不履行或其他错误或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3.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天灾、战争、恐怖袭击、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其它劳动骚乱(包括涉及或影响本公司的劳工骚乱)、以及包括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其它情形。
    2.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亦不须就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其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协议的任何条款下的任何商家服务而承担责任。
    3.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义务,本公司将暂停履行其义务。
  14. 知识产权
    1. 系统及渠道中的知识产权(简称“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不限于:
      1. 用作开发或操作系统及渠道的任何材料 (包括不限于本公司的软体、档案、范本、数据、设计、图形元素、格式和电脑图像介面); 及
      2. 系统及渠道的用户界面,全归于本公司和/或其控股公司所有。
    2. 在不违反本文第14.1条规定的前提下,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拥有并提供且输入到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标志、设计、图形元素和/或其他相关材料(简称“商家资讯”)中的知识产权归商家所有。
    3. 商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侵犯或允许其关联人士侵犯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4. 在不违反本条文之前提下,商家进一步保证和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公司用于在系统及渠道中的商家资讯将不会及不得侵犯任何它方的知识产权及任何第三方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专利、版权或设计) 。
  15. 保密
    1. 商家、本公司和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应当对另一方保密性质的资讯和资料或一般需按照保密资讯对待的资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利用此保密资讯,包括不限于服务订单及系统相关的资讯、开发资讯、技术资讯、产品资讯、销售资讯、市场营销资讯、宣传资讯、营运资讯、绩效资讯、成本资讯、政策资讯、财务资讯、商业资讯、流程资讯以及其他专有资讯、交易秘密、专有技术、客户和其他方的客户资料(简称“保密资讯”),且应促成本身的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保密资讯限用于履行其在协议下之义务。                     
    2. 倘若协议一方是因履行任何适用的法律、任何法庭、政府部门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作出的法规或命令要求下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就执行协议拟进行的任何交易而披露对方的保密资讯,不得把该方视为违反了本文第15.1条的规定。
    3. 尽管本条文上述的规定,本公司可根据保密责任把其他方的保密资讯披露给有需要知情的关联公司、律师、审计员、保险公司或会计师,及应促使这些人士在此后履行保密义务。
  16. 内容许可
    1. 商家向本公司授予非独家的、全球性的、免版税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发布、托管、展示、改编、修改、推广、复制、下载、分发许可权、转发、散发、复制、转让和/或提供给本公司编辑资料和内容,和/或商家和参与餐厅/商店或关联人士把所需的资料和内容上传到系统,让本公司得以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媒体中进行营销、促销和再分发和使用此类信息进行分析。
  17. 本公司的责任
    1. 尽管协议中的内容存在任何相反陈述,也不得用作排除死亡或人身伤害是由于疏忽或欺诈的法定责任。
    2. 在不违反前述本文第17.1条的前提下,对于商家或其关联人士可能蒙受的、或因本公司对协议的履行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因协议计画上任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要求或行动(包括直接或间接、特殊、经济和偶发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议价损失、机会损失、资料损失、预期储蓄损失),无论是违反合约、侵权(包括但不限于过失),还是基于任何法规而发生的,且无论本公司是否意识到该损失、损害、索赔、要求或行动的可能性,本公司一概不对商家及或其关联人士负任何上述之责任。
    3. 即使与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有所抵触,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在每一年内因有关协议、商家服务、履行协议或因协议拟进行的任何活动而引起的整体责任,将不超过商家在该年度向本公司已缴付的费用,无论这些责任是因为违反协议、侵权还是基于其它任何法规等而所引起。
    4. 商家确认没有依赖本公司在协议中没有明确陈述的任何声明,也不会依赖本公司在任何文件中的描述、说明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目录和宣传材料。
    5.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不负责因任何用户到访参与餐厅/商店或未到访参与餐厅/商店而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要求或行动,概不负责任何用户通过渠道使用由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提供的服务和/或产品,也不负责或没有义务卷入参与餐厅/商店与任何他方因使用任何商家服务引起的任何争议及/或由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销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务或餐饮券而引发的任何纠纷。
  18. 赔偿
    1. 商家须补偿本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因任何以下因素引起的诉讼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诉讼费和支出)、损害、结算、索赔或责任及免其受责任的侵害:
      1. 商家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 商家或其关联人士从事任何故意、非法、疏忽或懈怠的行为; 或
      3. 商家在协议项下作出任何违反或不正确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或
      4. 商家或关联人士的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 或
      5. 任何诉讼、投诉、责任或索赔,包括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索赔: (i) 就有关商家和/或参与餐厅/商店通过渠道提供给任何他方使用的任何优惠、优惠劵、餐饮劵、订座和/或排队服务和/或当面付款服务和/或商家在渠道上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和/或参与餐厅/商店使用商家服务和/或因他方到访参与餐厅/商店消费任何服务或产品而引致的; 或(ii)因商家或其关联人士导致任何他方就有关任何资讯,包括但不限资料库的泄露、知识产权侵权、诽谤或交易秘密的盗用而提出的诉讼或索赔。
  19. 免责声明
    1. 商家确认商家服务是使用电脑网络,可能会出现中断和发生延迟。因此,本公司不保证其商家服务、系统和渠道不会中断或没有错误。
    2.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网络问题、系统或硬件故障、流动电话连线问题或由于第三方应用程式或系统或硬件造成的干扰可能导致商家服务受到影响或不可使用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3. 系统和渠道,包括与商家服务有关的所有内容、软件、功能和元件均按“原始样式”提供(视乎本公司不时所作出的任何替代、删除、修改、增强和升级),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所有担保,包括任何适销性,不侵犯第三方权利,适用于特定目的或关于系统和渠道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或及时性的任何保证。商家同意承担商家服务质量和性能的全部风险。无论是什么原因,本公司不会就商家、参与餐厅/商店或用户因无法使用系统或渠道而承担任何责任。
  20. 终止
    1. 在不损害本公司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权益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于下列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1. 基于任何原因,给予商家两个月的提前书面通知终止协议; 或
      2. 倘若商家违反协议之任何条款和细则,且该违反事宜能够得到补救,但商家在本公司在其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未能纠正该违反事宜;就此,本公司可立即以书面通知商家终止协议。
  21. 持续有效
    1. 协议终止后,本文的第3.14(ii)、3.15、10.2(e)、10.2(f) 、13、14、16、17、18、19、21、22和23条以及其他存在其性质的条款将继续有效。
  22. 可分割性
    1. 倘若协议上的任何条款和细则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或无法执行的,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并且以现行使用法律下的一个或多个合法的、有效的和可行的条例加以替换。
  23. 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
    1. 除非另有其他规定,如因此条款和细则或任何因使用该渠道而产生争议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法律诠释及约束。
    2. 任何由相关条款(包括有效、无效,违反协议或终止条款)引起的争议、分歧或索赔应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仲裁。截至目前生效的并可能会受到此条款的其余部分条文进行修正︰
      1. 指派机关应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以下简称"仲裁中心"); 或者是由本公司在任何国家中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以任命其认为适合和适当的作为指派机关。任何用户明白及同意如与本公司发生纠纷,本公司对权力机构的选择和任命有最终决定权。
      2. 仲裁地点应设在香港的仲裁中心; 或者是在任何国家中以其唯一和绝对酌情权以任命其认为适合和适当的的仲裁机构。任何用户明白及同意如与本公司发生纠纷,本公司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和地点有最终决定权。
      3. 应当只有一名仲裁员。
      4. 在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如任何一方违反此商家服务条款,另一方有权根据仲裁认定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作出补救措施。
  24. 第三方权利
    1. 除本文明确规定外,其他若非服务订单的人士均没有强制执行本文任何条款的权利。
  25. 歧义
    1. 如英文版本与其他语言的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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